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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rtebewwr1526 發表於 2013-1-2 07:28

最牛污染企業 重汙企業何以勝訴政府

政府10多年要求污染企業整改無果,而企業訴政府居然勝出,這一咄咄怪事發生在廣西自治區北海市。


    早在1996年11月,私營魚粉生產企業群華公司因其生產過程的惡臭對空氣污染大,被北海市政府發文責令限期整改。2000年5月,市政府又對其下達“關停令”;2005年11月,市政府再次決定對其關閉。然而北海市中院一審最近判決撤銷政府的“關停令”。因環境污染與政府抗衡11年的企業,再一次成為“勝者”,這無論如何都是對環境執法的羞辱。

    表面看,這僅僅是一場監測的“技術”之爭。群華公司認為自己並非不可治理必須關閉的“嚴重污染企業”,甚至認為魚粉味道不屬於“惡臭”。為證明無害,公司負責人一次在北海市市長檢查時當場將魚粉塞進嘴裏。而來自北海市環保局的技術監測表明,該公司限期治理的6個專案,驗收時除了廢水懸浮物一項達標,其餘惡臭、廢水生化需氧量、化學需氧量、廢氣煙塵、二氧化硫等5項均未達標。誰是誰非,理當以事實為依據。

    然而,北海市中院判決撤銷“關停令”的理由,恰恰未能以此事實為主要依據,甚至根本無視企業污染事實的存在。判決的3點主要理由是:一、環保部門對群華公司監測、鑒定的文書,沒有現場監測人員簽名;二、部分監測儀器沒有經過鑒定;三、一些監測手段不符合規定。而事實上,環境監測報告在各項目和環節檢測後形成,現場人員一般只在原始記錄上簽名,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、全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(試行)等並無規定要在最後報告上簽名;庭審時未要求提供檢驗儀器的鑒定證明。環境監測符合技術規程,其結論應具有法律效力。

    當然,監測技術和手段不科學,可能影響監測結果的真實性和公正性。倘若程式違法,其結果也不具有合法性。但環境執法具有自己的科學性規範,最後報告簽名與否當以國家環境監測管理條例、全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(試行)等相關規定為司法依據。其監測儀器經由省級專業機構鑒定,既具有合法性,又具有權威性,未必需要被監測對象認可。誠如北海市環保局一負責人所言,環境監測符合技術規程,其結論應具有法律效力。而法院一審的判決則未免失於偏頗,有損司法公正。

    筆者認為,抗衡政府11年,居然成了勝者,成就了“最牛污染企業”的並非僅僅是技術之爭。回顧環境執法的全過程不難發現,從頭到尾,都凸顯了環境執法的疲軟和無奈,也凸顯了環境法律制度的疲軟和缺失。從報導看,1996年11月,北海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,也僅此而已,事後並未深究。1999年,市政府決定關閉市區全部魚粉加工企業,13家魚粉廠全部搬遷到遠郊,而群華公司拒絕搬遷,政府也只能再次下達“關停令”,便無計可施。可悲的是,此後的行政復議決定竟認為“北海市環保局認定群華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與事實不符”,關閉決定被撤銷。2005年11月,經驗收“未完成限期治理”,市政府又決定關閉群華公司。2006年9月,雖然廣西自治區政府下達《復議決定書》,維持關閉決定,然而又為群華公司的司法訴訟所擱置。

    綜觀全過程,政府在關閉該企業的決策中一直優柔寡斷,未能採取重罰、斷電、停水等綜合處罰措施,甚至表現得態度曖昧,左右搖擺。不僅僅錯過了關停處罰的最佳時機,且助長了對方得寸進尺、以求一逞的狂妄自大。這當然與政府治理污染缺乏壯士斷腕的果斷性和堅定性有關,確也與環境執法缺乏剛性處罰法律規範和制度保障直接相關。從現行的法規看,對於要關閉的污染企業,除了下達關停令,尚無其他可供操作的強制性措施。

    雖然媒體未能透露第一次行政復議和一審判決是否存在著幕後交易,筆者也不敢妄下斷言。但由此足可看出企業的蠻橫、政府的軟弱、法律的缺失,以及司法的不公,最終成就了抗衡政府11年而勝出的“最牛的污染企業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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